买了重疾险为什么得了癌症保险不赔

  • 2018/8/28 16:51:02

导读: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可以广,但没必要面面俱到,一些几乎不可能出现的重大疾病,完全可以忽略。毕竟,保障的越全,保费会越高。

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可以广,但没必要面面俱到,一些几乎不可能出现的重大疾病,完全可以忽略。毕竟,保障的越全,保费会越高。下面为大家推荐《买了重疾险为什么得了癌症保险不赔》,欢迎阅读。

买了重疾险为什么得了癌症保险不赔

通常,我们所说的“癌症”,泛指的是所有的重大疾病。

其实,严格说来,癌症只是恶性肿瘤的一种,而恶性肿瘤只是重大疾病的一种。

在重疾险中,是依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来制定保障内容的,其中包括6种必保疾病,19种可选,一共25种,在这个基础上,险企可以自行添加。

6种必保的疾病: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而如今的重疾险,一般保障功能都比较全,保30种、100种、120种疾病的产品随处可见,看起来保障功能更全,但是否意味着产品更好了呢?

买了重疾险为什么得了癌症保险不赔

保障范围广,并不一定有用

不少人以为保险保的重大疾病种类越多越好,事实确实是这样,但是却忽略了重要的一点,那就是绝大多数重大疾病,在全世界的发病率都极低。

根据统计,如果罹患重疾,那重疾险必保的6大重疾,发病率在较多年龄段中占比60-90%,最高的占比达94.5%。

如果一个人一生有90%的几率罹患重大疾病,那罹患行业规定的25种重疾的概率在90%-95%左右。

也就是说,25种重大疾病之外的几十种上百种重疾,出现的可能性在5%-10%,这其中,一些重大疾病的发病率低得可以忽略不计。

所以,建议是,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可以广,但没必要面面俱到,一些几乎不可能出现的重大疾病,完全可以忽略。

毕竟,保障的越全,保费会越高,剔除一些不必要的保障,还能少花点钱。

有些重大疾病,保险并不赔

买了重疾险,得了重大疾病之后保险就会赔吗?

事实并非如此,即便购买了重疾险,其也有不赔的情况:

1.不在保障范围内的不赔

这一点不必多数,大家应该都明白,保险提供的是有限的保障,在保障范围内的赔,不在保障范围内的不赔。

2.未达到赔付标准的不赔

这一点十分重要,购买重疾险的一定要明白。重大疾病的重点,在“重大”这两个字上,如果得了很严重的疾病,但是情况并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那保险也不会赔付。

比如说冠状动脉搭桥术,必须要达到开胸进行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程度才行,保险公司才会赔钱,如果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等情况,重疾险是不会赔的。

再比如说重大器官移植术,必须要达到采取器官异体移植手术的程度,保险才会赔。

3.有些“癌”,保险并不赔

一是行业统一规定的一些“癌症”,保险公司不赔: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艾滋病就不说了,一般都会列为除外责任,其他几种癌症,虽然也称之为癌,但一般病情较轻,容易治愈,且治疗费用不高,不属于“重大”的情况,所以,保险公司都不会将他们列为重大疾病的保障项。

二是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不赔:

先天性疾病一般是出生发病,较容易发现,对买保险来说,争议不大。

而遗传性疾病有些是出生的时候没有,出生后很多年才发病,对于大部分人来说,由于缺乏足够了解,可能理赔受阻。

重点说一下遗传性疾病,因为当前的重疾险中,有些产品会将一些遗传性疾病列为保险责任,而有些产品会直接将其列为除外责任。

达不到“重大”标准,并非没有保障

上文说过,重疾险不赔的情况中,除了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其他的基本都是病情较轻,达不到赔付的标准。

那么,这种情况,保险怎么才会赔呢?

很简单,那就是购买包含轻症、中症的重疾险。

轻症,就是轻度重疾;中症,就是中度重疾。这两种情况,都未曾达到“重大”程度,但如果包含在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也需要理赔。

一般来说,我们常见的重疾险赔付比例为:重疾赔付100%基本保额,中症赔付50%基本保额,轻症赔付20%-30%基本保额。

延伸阅读:在购买健康险前需提前了解的条款

一.体检条款

它允许保险人指定医生对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格检查,目的是使保险人对索赔的有效性做出鉴定。体检条款适用于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二.观察期条款

仅仅依据病历等有限资料很难判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否已经患有某种疾病,为了防止已有疾病的人带病投保、保证保险人的利益,保单中要规定一个观察期(大多是半年)。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支出医疗费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单才正式生效。

也就是说,观察期内发作的疾病都假定为投保之前就已患有,保险人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如果在观察期内因免责事由造成保险标的灭失的(如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果保险标的没有灭失的,则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续保,也可以危险增加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三.等待期条款

所谓等待期,也称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条款中一般都要加上“等待期”的约定,时间长短不一。

四.免赔额条款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一般均对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支出由被保险人自理,保险人不予赔付。

五.给付限额条款

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有最高限额规定,如单项疾病给付限额、住院费用给付限额、手术费用给付限额、门诊费用给付限额等。

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差异也很大,因此为保障保险人和大多数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限额,可以控制总的支出水平。而对于具有定额保险性质的健康保险,如大病保险等,通常没有赔偿限额,而是依约定保险金额实行定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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